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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代购”藏风险 合同无效担损失

——解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处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12-11 16: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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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外代购成了不少人的“购物新宠”,但一些代购为赚快钱动起歪脑筋——找“水客”把货藏在行李里、裹在衣服里偷偷带回国(俗称“人肉代购”)。这种看似“聪明”的操作,实则踩了法律红线。近日,解放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用真实案例给热衷代购的人敲响警钟:违规“人肉代购”不仅可能钱货两空,还可能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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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系中国留学生,2025年3月起,原告赵某及其丈夫以销售为目的委托被告进行海外代购,交易方式为原告在微信中发送货品信息,被告以欧元计价方式报送货物价格,然后换算成人民币方式结算,双方确定货物数量及佣金标准为10%。原告丈夫先后向被告转账共计112896元。经双方协商,原告要求以“人肉”方式(雇佣专门“水客”以藏匿、夹带等方式)将案涉货物运回国内,被告随后出面找到案外人胡某携带案涉货物过关并交付部分货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案外人遭遇海关盘查,选择放弃部分货物。原、被告均要求案外人前往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将货物领回,案外人最终表示拒绝。经对账,双方均认可原告实际收到货物总价值34893.6元。因剩余货物未能交付,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解放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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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性质问题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根据原、被告微信聊天内容,原告指定货物品种及数量,被告查询货物价格报送原告进行确认,并按照原告要求采购相关货物,交易完成后按照货物总价的10%提取佣金,该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的法律性质。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原告委托被告海外代购的货物为普通消费型货物,原告交付款项、被告采购货物,交易标的本身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但是,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原告庭审中的自认,原告所代购货品用于网络平台出售,其行为实质上属于商业性批量代购,正确做法应为依法申报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原告以盈利为目的对超出“自用”范围的货物,未经依法申报,根据被告的指引及配合,最终采用“人肉”方式(雇佣专门“水客”以藏匿、夹带等方式)方式通过海关,规避了海关监管和关税征收,因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货物通关方式”的部分内容,因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而无效。

关于责任分担问题首先,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总计支付被告货款金额为112896元,原告收到货品价格总额为34893.6元,案外人在海关放弃被罚没货品价格总额为22118.88元。本案中,双方对于“货物通关方式”的选择为共同协商、最终确定,因此对于该部分货物损失应当承担对等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的50%即11059.44元。其次,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商定的被告佣金标准为10%,由于被告为代购货品付出了劳务,且原告已经收到价值34893.6元的货品,而原、被告均同意法院在应返还款项中直接扣除佣金,故认定佣金3489.36元应当从被告应返还款项中直接扣除。最后,关于案外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原、被告及案外人之间的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而“人肉”人员的选任、联络均由被告确定,原告在庭审中人肉明确仅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责任,并放弃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故后续存在的其他纠纷,亦应由被告自行向案外人主张。最终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赵某634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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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代购,其本质属于货物进出口行为,必须依法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这是每个公民和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采用“水客”藏匿、夹带等“人肉”方式通关,本质上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该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货物被海关查扣、没收,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法官提醒,海外代购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代购人还是委托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我国海关监管及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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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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