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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百万执行款隐匿财产?拒执罪难逃

发布时间:2026-01-20 11: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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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若无法兑现,“纸上正义”便成空谈。然而,个别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更会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因恶意转移百万执行款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6日,解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王某峰(系王某儿子)返还赵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对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某向解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解放区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王某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2024年3月29日,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包装科技公司返还王某投资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王某明知自己作为被强制执行人,账户已被法院强制划扣,遂指定韩某(王某峰前妻)为收款人,并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韩某银行账户,将该款项打至韩某账户内。2024年4月1日,韩某收到某包装科技公司支付王某的投资款本息100万元后,按照王某的要求,支付给律师代理费等共计40万元,偿还案外人武某借款本息11.5万元。后韩某将剩余48.5万元转至其母亲账户,现该48.5万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王某在明知其账户被强制划扣的情况下提供他人账户转移、隐藏财产数额达100万元,其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干扰了法院的正常执行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亦导致涉案申请执行人债权未执行到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案发后王某亦未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缺乏真诚悔罪表现,参考社区评估意见,本院认定王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综上,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公安机关冻结韩某母亲账户中王某所有的48.5万元,交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不仅挑战司法权威,更损害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法定情形,且转移金额巨大、主观恶性明显,故依法定罪量刑。

逃避执行绝非“聪明算计”,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游戏”。法官在此提醒,生效裁判是司法权的体现,具有强制执行力,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无法实现逃避义务的目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权利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公正、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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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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