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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共建和谐社会是法院的使命

  发布时间:2009-09-23 08:44:24


    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胡锦涛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

    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

    和谐是世界上最美好的状态,有着人世间最珍贵的价值,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理想境界。

    一家人相亲相爱,同事朋友之间真诚相待,陌生人互帮互助,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人遵守规则,家家幸福、和睦,社会井然有序,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喜欢自己,关爱自己,让自己的梦想自由飞翔,是人与自我的和谐。只有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自我和谐,才能构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和谐对我们的生活很重要,和谐犹如一幅画,好似一首歌,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我们才能健康快乐地生活。

    那么,什么是和谐社会呢?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从六个方面总结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辉,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和谐社会的建设,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听起来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但是,只要每个人都奉献出自己诚挚的爱,我们就一定能实现这个灿烂的理想。因为,和谐的社会,首先就是一个充满爱心的社会。爱就在每一个人的身边,只要用心体会,就能闻到爱的芬芳。和谐始于每个人心底最真挚的爱,是建设和谐社会最珍贵的力量。只要心中有真爱,我们就能够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结合到法院的工作,司法和谐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正在进行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而进行的。法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首先,在法官中树立和谐司法的意识。我们在审理和执行每一起案件时都既要考虑法律的要求,又要考虑社会的效果。刑事审判也好,民商案件也罢,宽也好,严也罢,这里都可以体现出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来。其次,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前些年,我们在办案中过分强调了案件的程序规定,认为法官只要按照程序办案,不管当事人服与不服,就是公正。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造成了当事人前脚拿到判决结果,后脚就继续申诉。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院推行了判前释法,把法官的意见,法律的规定给当事人解释清楚,让当事人输赢都明白,减少了上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第三,要向和谐司法要公正、要效率。法院是当事人说理的地方,每个法官在办理时,要牢记构建和谐社会是人民法院的和人民法官的使命。如果我们通过办理案件不能达到解决矛盾,处理问题,平息纠纷的目的,那司法和谐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因此,我们要自觉地把和谐意识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牢记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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