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借道相邻超市食堂穿行遭到拒绝,就带人对食堂做饭老夫妻进行殴打,并纠集多人持凶器对前来理论的超市员工大肆殴打,导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多人受伤,近日,被告人王晓光(化名)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7年7月4日23时许,任焦作市某宾馆经理的王晓光酒后在带领三名保安巡查时,发现会所后院有间平房亮着灯,就想穿过相邻的某超市职工食堂抄近路前往查看,却遭到了在食堂工作的老夫妻张某和韩某的拒绝。恼怒之下,王晓光借着酒劲一脚将挡住门的碗柜跺翻,又将宿舍门踹破后,带领保安冲进房间内对张某、韩某进行殴打,并致二人轻伤。
5日凌晨。部分超市员工闻讯后赶到宾馆门口找王晓光理论,被赶到现场的110民警劝离。王晓光认为超市员工要找自己的麻烦,遂纠集孙某(已判刑)、小军、小振(2人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殴打超市员工,小军等人又打电话纠集了社会闲散人员十余人赶到宾馆。随后,王晓光伙同孙某等人手持刀具、皮带等凶器对超市员工进行追打,在大街上将受害人邢某、姜某砍伤。孙某等人还冲进超市见人就打,将受害人徐某、王某砍伤。超市员工将孙某等人赶出后,孙某等人又在街上持刀将受害人陈某、李某砍伤,其中陈某伤势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2009年1月9日,王晓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
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晓光纠集多人并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家人已与受害人陈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得到了受害人陈某的谅解等因素,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