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自带酒水去KTV唱歌,结果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一怒之下将人打成轻伤,近日,男子申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代价,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今年40多岁的申某在焦作市某量贩式KTV附近开店,与KTV的工作人员比较熟悉。2009年1月29日晚22时许,申某想去KTV去唱歌,虽然明知道KTV规定不能自带酒水,但他觉得凭着自己和KTV的人“脸熟”,带些酒水应该不是什么问题,遂找到KTV工作人员付某商量,结果遭到了付某的拒绝。
想起之前曾因同样的原因被付某拒绝过一次,感觉很没有面子的申某一时心头火起,遂抡起拳头朝付某鼻子上殴打,后又持木棍对付某进行殴打,导致付某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手指骨折及头部脑挫伤并蛛网膜下腔出血两处伤情均构成轻伤。
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两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其未对受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