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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劫拍人“黑”砖 被抓获求饶枉然

  发布时间:2010-01-26 09:45:44


    为了抢走他人黄金项链,竟从背后拍人“黑”砖,结果得手后没跑多远就被见义勇为的群众抓获,近日,被告人王大明(化名)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大明在焦作市某建筑装修工地做临时工,09年8月5日上午,他到焦作市胜利街一干货店买东西时,见女老板聂某脖子上带着一条比较粗的黄金项链,就起了谋财之心。当日下午16时许,王大明再次来到干货店,发现只有聂某一人在店里,遂决定动手抢劫。他出门拾了半截砖头,用上衣包裹住后返回店内,假称要买紫菜,并趁聂某转身取货时,持衣服包裹的砖头超聂某头部猛击一下,然后将聂某按倒在地上,将聂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价值5542.5元)拽断一截后逃跑。因聂某大声呼救并追赶,王大明没跑多远就被一名见义勇为的“的哥”截住,仓皇之下,他将抢来的项链扔给“的哥”,求对方放了自己,结果的哥不为所动,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大明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等全案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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