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盗窃时,被女失主当场发现,为了逃脱竟掏刀伤人,近日,被告人孙某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35岁的孙某95年就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过六年徒刑,99年假释出狱后,他又染上了吸毒恶习,并先后两次被强制戒毒。2009年9月18日13时,孙某与同伙“江江”(另案处理)因无钱购买毒品,遂上街伺机盗窃。当二人窜至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西侧一家土豆粉店,盗窃被害人郜某放在其身旁的手提包时(包内有现金1200元,一部价值478元三星J608手机等物品)被郜某发现,郜某拽住孙某不放,孙某为抗拒抓捕与郜某互相撕拽,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将郜某手腕划伤,郜某被迫放手,后孙某和“江江”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盗窃时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综合全案情节,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