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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错把油门当刹车 连撞七车并致一人死亡

焦作“八·一七”重大交通肇事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0-04-21 09:45:15


    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焦作市民瞩目的2009年发生在该市新华街的“8.17”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四辆轿车、两辆摩托车及一辆电动车损毁的该市某美发店员工易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明知易某没有驾驶证,却指使易某驾车的女店主曹某也被以交通肇事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罚。

    2009年8月17日14时许,当曹某驾驶红色本田私家车到自己在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所开的美发店门前时,发现门前停车位已被其他车辆占据,就将车停在北边的停车位内。进店半小时后,一名女店员告知曹某店门口的停车位已空出,正在吧台内的曹某遂从自己包内取出车钥匙交给了男店员易某,让他将轿车挪进店门口的停车位。

    易某虽明知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不能驾驶汽车,却拿着钥匙将车启动,当他将车慢慢开进店门口的停车位时,本想踩下刹车,却一脚踩上了油门,结果车猛地向前窜出,在撞上了前方车位的一辆白色轿车后,红色本田轿车如脱缰的野马一般又继续前冲,与正在十字路口北侧等待信号灯放行的两辆摩托车相撞,并将骑电动车的连某撞的腾空飞起。之后,红色本田轿车又接连撞上一辆十字路口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及一辆在十字路口南侧等待信号灯的QQ轿车,QQ轿车失控后,又与其后的一辆出租车相撞。最终,接连的碰撞导致易某驾驶的红色本田汽车熄火停车。事故中,被撞的电动车驾驶人连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女店主曹某的家属对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车主及受伤人员进行了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事故中死亡的连某的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人易某、曹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43.5万元人民币。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被告人曹某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案发后主动到交警事故科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的意见,法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律已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被告人曹某案发后的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故不构成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易某、曹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全案情节,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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