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焦作市民老孙碰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因介绍几位邻居给人打工时随口说的一句承诺,被告上了法庭。
2009年春节刚过,老孙就找到了正赋闲在家的邻居王某等人,说自己的朋友李老板在北方某城市有个工地,可以介绍他们去干一些贴瓷砖的活。王某等人一听很想去,可又怕人生地不熟,干完活后要不回来工资。听到王某的疑虑,老孙说:“没事,李老板是我的朋友,他不给我给,怕啥?” 。听了老孙的话,王某等人就放心地去北方打工了。2个月后干完活,李老板却只给他们发了70%的工资,剩下的30%工资6000元经多次讨要也没有结果。于是,王某等人就把李老板和老孙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孙承认自己当时介绍王某等人去打工时,向他们承诺过如果李老板不给开工资由他来开,但他认为如果他不这样说,就没有人愿意去了,只是这样说说而已,并且王某实际上是给李老板干活的,他只是介绍人,所以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等人经老孙介绍为李老板打工,李老板在支付王某等人部分工资后,仍欠6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某等人要求李老板支付其工资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由于老孙在介绍王某等人去打工时,曾经口头承诺如果李老板不付工资便由他来付,所以老孙对李老板欠王某等人的6000元工资部分,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李老板应支付王某等人的工资6000元,李老板对上述费用中应当支付给王某等人的工资6000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由老孙承担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