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盗窃受阻竟将见义勇为者捅成重伤 猖狂歹徒被处10年重刑

  发布时间:2010-05-11 15:29:28


    在菜市场伸手偷包时,因卖菜青年提醒失主而“失了手”,竟对见义勇为的卖菜青年怀恨在心,持匕首将其捅成重伤,5月7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曾引起焦作市民高度关注和极大愤慨的“小偷报复见义勇为青年”案的被告人汤春生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受害人原永振各项损失79446元,帮助汤春水逃离现场的同案犯于兰水也被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30岁的汤春生2007年就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出狱后,他不思悔改,经常流窜于焦作市工业路蔬菜早市伺机偷盗买菜群众。为了作案方便,汤春生还拉拢了跑“摩的”生意的于兰水为其提供交通工具。

    2009年10月6日早7时许,汤、于两人又来到早市伺机盗窃。于兰水将摩托车停在路边等候,汤春生则装作闲逛寻找盗窃目标。十多分钟后,汤春生瞄上了在原永振摊前买菜的一名中年妇女,遂从背后靠近准备下手。这一幕被原永振看在了眼里,为了提醒中年妇女,原永振猛地大声咳嗽了一声,并小声提醒“小心你的包!”,中年妇女赶快回头看自己的包,吓得汤春生赶快躲在一边。

    见原永振竟敢“坏”了自己的事,汤春生恼怒不已,恶狠狠地盯着原永振,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在原永振眼前晃动以示恐吓后离开。几分钟后,怀着报复之心的汤春生再次来到原永振摊位边,并拍了原永振的肩膀一下叫原永振过来。当原永振刚一转身,汤春生就趁机掏出匕首捅进原永振的左侧肋部。身受重伤的原永振仍毫无惧意,拿起摊位上的木质板凳奋力与歹徒搏斗,仍挥舞着匕首想再刺原永振几下的汤春生眼看无法得逞,遂将匕首扔向原永振后逃向在一旁等候的于兰水,跨上摩托车仓皇逃跑。

    受伤后原永振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其脾脏破 裂被摘除,肺挫裂伤,左下胸壁刺伤,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六级伤残。原永振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英勇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焦作市广大市民的极大关注,在盛赞其英雄事迹的同时,也强烈要求要严惩凶手、匡扶正气。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分别于2009年10月11日、20日将于兰水和汤春生抓获。

    在法庭上,被告人汤春生仍拒不认罪,极力否认捅伤原永振的事实,并不愿赔偿原永振的损失,但同案犯于兰水的供述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大量证据揭穿了其谎言。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春生在实施盗窃时,因被害人原永振发现提醒失主,汤春生未得逞后恼羞成怒,为报复被害人持刀将被害人捅伤,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法律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兰水明知汤春生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骑车带被告人汤春生逃离作案现场,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汤春生虽然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但是被告人于兰水的供述及在案发现场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汤春生伤害被害人原永振的犯罪经过,其当庭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拒不认罪悔罪,故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春生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兰水归案后不仅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也供述了汤春生实施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汤春生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对被告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28131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