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不懈努力调解下,被告焦作某医院向原告李女士支付45000元赔偿金,一起历时一年有余的医患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6年6月12日,原告李女士因右耳不适,到焦作市某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诊断结果为“右侧中耳乳突炎”,医院要求李女士住院治疗,并于三天后为其进行了“右耳乳突根治术”。
李女士本想着是一场小手术,很快就能康复,谁知做完手术后,自己却出现了面部右侧鼻唇沟变浅,口角歪斜等状况。不明就里的李女士6月19日出院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面部症状情一直没有好转,直到2008年10月到北京某著名医院就诊时,李女士才得知是焦作某医院06年所做手术致使自己面部神经受损,才出现了口角歪斜等“面瘫”症状。
想起自己两年多时间里治病的艰辛和为自己手术的医生的不负责任,李女士气不打一处来,遂返回焦作找医院理论,但始终无法与医院达成赔偿协议。一怒之下,李女士于2009年6月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焦作市某医院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河南省医学会鉴定,认为李女士存在右侧面神经不全瘫,与医方手术的过失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针对案件属对立情绪较大的医患纠纷,为了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反复多次、不厌其烦地为双方辩法析理,做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消除了对立情绪,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焦作市某医院向原告李女士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双方矛盾得以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