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却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绑架案件,被告人马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被害人小旭在焦作市内一家连锁餐厅工作。201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及其同伙刘某(另案处理)尾随刚下夜班的女被害人,行至新华街一胡同附近时,将被害人拦住索要财物,并拦截一辆出租车强行让小旭上车。遭到反抗后,马某和刘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导致小旭鼻梁粉碎性骨折,下颌骨骨折。随后二人将昏迷的小旭带往马某的出租房内,向其家人索要两万元的赎金。在小旭的家人将一万元汇入马某所提供的账户后,将被害人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另外马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应附带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加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后执行十五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