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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竟办出国劳务 难履约被判退费4万

  发布时间:2010-08-17 17:18:52


    许某本盼着能出国打工赚大钱,但在与焦作市某信息服务部签订合同被送出国门后,却未能得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机会,返回国内的许某多次找对方退款,对方在退还五千元中介费后,剩余的四万元却拒不退还,一怒之下,许某将信息服务部业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退还原告许某费用四万元。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系个体工商户,其所办的焦作市某信息服务部经营范围仅为商业信息咨询,根本不具备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的资格。2008年11月,刘某以信息服务部的名义与原告许某签订出国建筑劳务合同书,约定许某支付45000元相关费用,由信息服务部负责为许某办理阿塞拜疆工作签证及工作安排,每月工资为7000元—12000元。但许某到达阿塞拜疆后,信息服务部未能给许某安排工作。许某回国后,刘某只退还了中介费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且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劳务输出合同成立,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需经商务部许可,取得经营资格证书,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具备相应经营资格,故原被告签订合同的行为属无效。由于被告在信息的占有和缔约双方中均占有优势地位,其对该无效合同的形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应通过正规途径办理出国打工手续,但未尽注意义务,对该无效合同的形成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刘某退还许某4万元,并驳回了许某要求刘某支付相关工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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