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裁判文书属于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1、各类一审、再审判决书;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除外。
第二条 本院各部门制作的2009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三条 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四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五条 证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六条 拟上网文书电子文本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由主管副庭长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核批准人。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校对,确保拟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日内,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的正本和电子文本报送主管副庭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 主管副庭长应当对拟上网文书是否属于上网范围、是否已删除当事人和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是否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应及时提请庭长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上网公布。
四、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流程
第十三条 经过审批后决定上网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及时报送本部门内勤,由内勤统一登记并报送本院网站。
第十四条 本部门内勤应及时将本部门决定上网的裁判文书的正本和电子文本报送本院网站。电子文本需通过专用U盘报送。
第十五条 本院网站在收到裁判文书后,应及时在本院网页上进行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为一年;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
五、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差错补正
第十七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个别文字或标点错误,但不影响裁判原意的,网站可以在明确征求承办人的意见后直接进行改正。
第十八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较为严重错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再由网站按照补正裁定的内容,在原上网文书上进行改正。
六、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
第十九条 本院网站应指定专人定期关注网民对裁判文书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及时进行回复。
第二十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本院网站应当及时通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副庭长审核把关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
第二十一条 原承办合议庭发现网民对上网文书有意见和疑问的,应当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回复或答疑。
第二十二条 本院网站应当对本院审判业务部门上月的个案回复进行归纳,对网民的其它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予以定期发布。
七、裁判文书上网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月报告制度,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逐月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附后),按时报送本院政治处。
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的统计月度应当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一致,并一并报送。
第二十五条 政治处对本院各部门报送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进行汇总后,报中级法院统计部门。
八、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意见,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上网、为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不严上网、未对网民的意见和疑问及时进行回复答疑或未落实月报告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本院之前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