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同事上厕所之机,盗窃其钱包里的银行卡,后被同事发现报警,结果不但退了赃,还被罚款8千元。日前,解放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叶某与王某同为焦作市一大型商场某服装店的女服务员,两人平时关系也挺好,但叶某看着家境较好的王某平时出手阔绰,心里很是羡慕。2012年5月2日16时许,王某告诉叶某自己要去趟厕所,叮嘱叶某照顾好店里生意。王某走后,叶某忽然发现王某收银台的抽屉没有上锁,一时心起贪念,就偷偷将王某放置收银台抽屉内的包打开,将王某的一张银行卡盗走。后叶某在银行ATM机上,分三次从王某银行卡上取走现金共计4000元。后王某在叶某的包里发现了自己的很行卡,就报了警。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