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90”后武校学生春节放假回家后,为“展示”拳脚功夫,合伙抢劫别人钱财,结果同时被判了刑罚。日前,解放区法院以抢劫罪均判处马某、范某、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处罚金1000元。
均为1996年出生的马某、范某、叶某同为郑州市登封县某武术学校学生。2012年1月份,三人从武术学校放假回家后,经常在一块玩耍。2012年1月15日12时许,马某、范某、叶某在焦作市月季公园游玩后,觉得自己会武术能武打,就萌发了“展示”拳脚合伙抢钱的念头。经预谋后,三人就窜至公园附近的电玩城门口,对刚从电玩城出来的被害人郑某、平某拳打脚踢,进行殴打,抢走郑某现金32元,平某现金25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2012年1月21日17时许,马某、范某、叶某又来到月季公园草地上玩耍,当被告人马某看到被害人梁某、柳某、宋某拿有手机时,遂产生抢劫手机的念头。马某遂将想法告诉了范某、叶某,三人一拍即合,马上就上前拦住被害人梁某、柳某、宋某,对其三人进行殴打,抢走梁某一部手机(价值281元)、30元现金;抢走柳某一部手机(价值173元)、现金6元;抢走宋某一部手机(价值330元)、20元现金。案发后,一部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柳某。
2012年2月7日,被告人马某、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范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某、范某、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范某、叶某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范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将涉案赃物退回被害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处罚。本着对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故可依法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对其三人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