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八大重罪之一,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就能构成本罪。近日,俩“90”后被告人张村和范某就因贩卖毒品一审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年和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1990年8月生)通过王某(另案处理)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5克,后让被告人范某(1991年2月生)倒卖给其他吸毒人员。4月17日夜里11点,范某与吸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进行毒品交易,随后吸毒人员李某派赵某(另案处理)与范某进行毒品交易。就在范、赵二人完成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赵某身上搜出毒品0.3克,从范某身上搜出毒品0.6克。范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另一被告人张某抓捕归案,并从张某住所搜出毒品2.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范某贩卖毒品3.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张、范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同,都是主犯,应以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毒品被缴获,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