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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打工本是好 权利难维诉被告

  发布时间:2013-05-28 15:50:59


   近日,解放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国打工者维权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焦作市外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共同返还原告的出国服务费35000元。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3月2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研修及技能实习合同书》及《合同备忘录》,由二被告安排原告到日本从事研修和技能实习(实际是到日本打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55000元的出国服务费,2010年3月29日,被告安排原告到日本。原告到日本后按照日方的安排工作和生活。但在原告工作期间,用工方经常不按时足额发放薪水,二被告未及时出面进行协调。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发生地震导致核辐射,对周边地区的食品及人身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原告考虑自身安全,于2011年3月17日向被告提出回国申请,经日方会社的同意,与原告解除了合同。2011年3月28日,被告安排原告回国。原告回国后被告拒绝退还原告出国服务费,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研修及技能实习合同书》及《合同备忘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了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的,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的相关费用。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地震,原告申请终止合同,提前回国,原告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相关费用。故作出以上判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yua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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