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郎”在朋友的邀请下,义务帮酒店抓小偷,却不慎从五楼楼顶坠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下将酒店起诉至法院。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酒店经理柳某承担赔偿责任70%,赔偿冯某父母298167.73元。
年仅21岁的冯某是名出租车司机,有个漂亮的女朋友,并相约于2013年9月份结婚。2013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冯某在开出租车休息的时候,与朋友程某一块到一饭店吃饭喝酒,正吃得高兴时,冯某接到另一个朋友刘某的电话:“我怀疑我们酒店进小偷了,你们快来帮我抓小偷。”刘某被焦作市一家商务酒店经理柳某聘用为看门管理员,专门负责看管店里的物品不被偷走或破坏。平时就非常讲义气的冯某接到朋友刘某的电话后,就马上结帐,和程某一起开车来到了刘某所在的商务酒店,逐层查看,寻找小偷。当他们查到五楼楼顶时,忽然看见有两个人影正从楼顶跳到旁边楼房的楼顶上。冯某一看两小偷准备逃跑,就毫不犹豫也想跳到旁边楼房楼顶时,结果不慎摔下受伤。刘某看到冯某摔下楼顶,就马上报警,并将随即将冯某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冯某死亡。抢救期间,刘某向冯某父母支付了抢救费用2000元。冯某死亡后,该酒店经理柳某通过刘某向冯某的父母支付了10000元。冯某的遗体于2013年11月13日火化。后冯某父母因赔偿纠纷将酒店经理柳某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
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被告柳某的雇员,其职责就是看管酒店,保证酒店财产的安全。刘某在发现酒店财产面临风险即有小偷的时候,就电话邀请冯某来帮忙抓小偷,因此,刘某邀请冯某来帮忙抓小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作为雇主的酒店经理柳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冯某应刘某的邀请前来帮助抓小偷,亦未获取任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冯某的行为之于被告柳某,是一种无偿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冯某帮助抓小偷的行为,是应被告刘某的邀请,其雇主柳某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冯某的帮工,因此柳某不具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因冯某在来到酒店抓小偷前喝了酒使得判断迟缓,同时其急于抓获窃贼而奋不顾身,冯某也应对其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冯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轻被告柳某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柳某承担原告损失的70%赔偿责任。依法计算冯某父母各类损失总额为425953.9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酒店经理柳某赔偿冯某父母29816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