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家庭困难应同情 偷人钱财不应该

  发布时间:2014-03-20 10:32:37


    因为家庭生活困难,刘红艳被迫出外打工,好不容易在本市的一家洗车行找到了一份临时工的工作,本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但却被自己的一时贪念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  

    2013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刘红艳在自己打工的洗车行正给客人洗车时发现在汽车后座有一沓钱散落着放在那,想到自己家中窘迫的生活,看着这崭新的人民币,一股冲动涌上心头,她四处张望了一下,周围正好没有人,就顺手将这一沓钱藏在了洗车行更衣间内。事后失主报案,公安人员到该洗车行进行调查,并找到被告刘红艳了解情况,被告人刘红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安人员将藏匿在更衣间内的10000元起获,并予以扣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红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刘红艳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红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陈娟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28272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