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朋友结婚受邀请前去放鞭炮增添喜庆,谁知,迎亲途中车里的鞭炮竟被无意点燃,“准爸爸”程某慌乱中竟从行驶中的车中跳出,结果受伤致死命丧黄泉,其父母及已怀孕的妻子悲痛之中将新郎告上法庭。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新郎冯某承担赔偿责任60%,赔偿程某父母妻子224152.02元。
2011年初,1986年出生的程某与田某结婚,不久妻子田某怀孕,程某高高兴兴地当上了“准爸爸”。 2011年5月21日,程某的好朋友冯某结婚,作为他的好朋友,冯某就主动邀请程某参加其婚礼,并请他和张某跟随迎亲车队帮忙放鞭炮,以增加结婚喜庆气氛。当日上午,程某和张某就坐在一辆装有鞭炮的普通客车的后方,手拿着香烟,在车辆行驶途中不时地点燃鞭炮,跟随迎新队伍从焦作去武陟迎接新娘。当日上午9时许,当婚车行至武陟县三阳乡马村路段时,车内的鞭炮无意中被烟灰点燃,一时车内鞭炮声大作,烟雾弥漫。程某一时情急,顾不得车辆正在行驶,就向车外跳去。张某见状去拉程某,也跳到了车下。二人摔伤,新郎冯某见状赶紧将受伤较重的程某送到医院抢救。2011年5月22日,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死亡后,其遗体于2011年6月10日火化。妻子田某在悲痛伤心之中也失去了孩子。程某死亡后,2012年2月份,程某的父母及妻子以生命权纠纷案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郎冯某赔偿各类损失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冯某邀请程某来帮忙放炮,程某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亦未获取任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程某的行为之于被告冯某,是一种无偿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冯某应当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但因程某做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车辆运输鞭炮、在鞭炮附近吸烟和行驶车辆不关车门等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实施了违规行为;同时在鞭炮燃烧车辆行驶的过程中,程某没有及时让司机停车,而是采取了跳车这种不当的自救方式,亦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综上,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程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冯某担原告损失的60%赔偿责任。法院在依法计算出冯兵父母各类损失总额为373586.70元,遂依法判决冯某赔偿程某父母妻子224152.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