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解放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案件。
2、审判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4、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对法律、法规、规定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设。
7、办理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协助事宜。
8、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9、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0、管理本院经费和物质装备。
11、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2、承办其它由解放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解放区人民法院共有编制83人,其中:行政编制68人。
法院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