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摊主因夜晚摆摊位置大小,发生争执,继而打架,结果酿成一人受伤一人入狱的惨剧。2014年6月27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根木棍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程某是个厨师,做饭味道特好,他在2007年左右就在青年路与和平街交叉口西南角摆夜市小吃摊,生意也较好。冯某厨艺也较好,当他看到晚上青年路与和平街交叉口人流来往来较多时,就在2013年8月中旬也在程某的摊位旁摆出小吃摊,招揽食客。2013年8月31日19时许,程某和女儿照常出摊,为食客们提供美味。冯某随后也摆出桌子椅子准备照顾食客。当他看到自己的摆桌子地方较小时,就把程某摆放的桌子挪动了一下。程某的女儿看到后,就上前质问。结果两人争吵起来,程某害怕女儿受欺负,就赶紧跑过来,与冯某发生了争执,继而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程某手持木棍敲打冯某,致冯某右手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冯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程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冯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元整,被害人冯某对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