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信息公开内容
一、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一)执行申请的条件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执行收费标准
(一)执行收费根据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执行收费标准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三、执行风险提示
执行风险提示书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2、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不能提交的,不予受理。
3、不属本院执行管辖,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4、申请执行人应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慎重衡量相应风险,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5、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认真履行举证义务。怠于举证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财产,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6、申请执行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因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申请调查。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财产,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7、申请执行人自行查实被执行人财产或应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及时请求采取执行措施。如因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或被执行人合法处分而致使自身债权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8、申请执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保全案外人的财产,并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参与分配的权利,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的,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0、申请执行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怠于举证抗辩的,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二)被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事由,应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认为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应及时请求变更或撤销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期拒不提交审计、评估、鉴定所需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6、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案外人执行风险提示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处分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执行程序结束后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风险。
2、案外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拒不负举证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审理期间,案外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而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应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案外人故意制造阻碍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