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盗来金条去销赃 未及出手即被捉

  发布时间:2009-07-09 18:10:10


    一下午接连入室盗窃两家,结果意外盗得价值2万余元的金条,急着销赃却被从天而降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4月13日,盗贼李某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帮助其销赃的阮某也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某07年11月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他却不思悔改,继续寻找机会“重操旧业”。08年11月30日下午14时许,李某窜至焦作市锦祥花园某楼2单元伺机盗窃,在发现12号马某家中无人后,李某遂将马某家卫生间窗户卸掉,钻窗入室,将索尼随身听、银戒指等价值487元的物品盗走。看“收获”不大,李某又采取同样方式进入隔壁住户王某的家中,结果意外盗得一根价值23300元的金条及钯金项链、手机、数码相机等物品。盗窃得手后,李某在16时许见到了来焦作找自己玩的阮某。得知李某偷到了一根金条,阮某便和李某商量第二天尽快将金条出手。次日,两人来到一家金店想出售金条,却被老板告知需要出示身份证,阮某遂马上找朋友借了一张身份证,正当双方准备交易时,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将二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504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且其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积极帮助他人销赃,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综合全案考虑,遂对二人做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薛松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27965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