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岁的赵某是个“瘾君子”,为了弄到吸毒的钱,他不惜铤而走险,一次次地出手盗窃,也受到了司法机关的一次次打击,1998年7月、2003年8月他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
出狱后,赵某仍恶习难改,08年8月31日上午,犯了毒瘾的他来到焦作市人民公园,伺机盗窃,当发现游园的男青年王某和女青年靳某对挎包看管不紧时,遂上前从身后将靳某装有270元现金的挎包盗走。王某和靳某在路人的提醒下,发现挎包被盗,遂马上追赶,并在200外的一个十字路口将赵某堵住。当王某将赵某一把抓住时,赵某为抗拒抓捕,抡起拳头朝王某胳膊上打了两拳后挣脱,但慌不择路的他没跑多远就摔倒在地,被王某再次抓获。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4月13日对赵某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综合考虑其系累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