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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重操"旧业" 冒充工商人员诈骗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6-24 16:44:59


    男子曾因诈骗罪入狱,但刑满释入后却不思悔改,反而与人联手冒充工商所工作人员诈骗店铺老板,结果双双再次入狱。2015年6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诈骗三被害人的现金。

    马某与梁某都是东北人,马某曾因诈骗罪入过狱。2014年初,两人一起来到了焦作。为了不辛苦工作就能快速筹到供两人享受的钱财,两人就联手预谋,准备重操“旧业”进行诈骗。于是两人先购买了假冒的工商工作人员所穿的服装,又购买了作案用的旧摩托车,一切就绪后,两人便开始寻找目标,伺机作案。2014年9月12日10时许,马某、梁某经预谋驾驶摩托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一家服装店,梁某负责在店外接应,马某冒充工商所工作人员张某,以检查为名诈骗服装店老板现金4000元,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被挥霍;看到“得手”如此容易,两人“意犹未尽”,就在当日中午13时许,两人又驾驶摩托车窜至焦作市孟州市汇丰步行街一家服装店,梁某负责在店外接应,马某冒充工商所工作人员张某,以接受检查需要更换条幅为由诈骗服装店老板现金800元,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被挥霍;看到两次诈骗的钱财马上挥霍一空,2014年10月22日12时许,两人又预谋再次作案。于是两人就驾驶摩托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摩登街一家手机店,梁某负责在店外接应,马某冒充工商所工作人员张某,以接受检查需要跟换条幅为由,诈骗手机店老板现金7000元,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梁某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二人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y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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