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民王某开了一家海鲜店,经人介绍雇佣了22岁的男青年申某当小工,并让他住在自己家里。
09年4月1日中午,才干了半个月的申某称自己朋友结婚,想请假回武陟老家,得到王某同意后,申某遂窜至王某家中,将王某存放在卧室床头柜里的2万元钱盗走。随后申某返回武陟老家,对朋友谎称2万元是自己打工挣的,在借用朋友的身份证存了15000元后,他将银行卡和4000元钱交给朋友保管,剩余1000元上街购物挥霍一空。当晚,申某返回焦作,并装作若无其事地继续到老板家中住宿,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19000元被追回。
经审理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5月31日对本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赃款已退还失主的因素,遂依法判处申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