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解放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案件。
2、审判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4、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对法律、法规、规定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设。
7、办理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协助事宜。
8、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9、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0、管理本院经费和物质装备。
11、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2、承办其它由解放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解放区人民法院共有编制83人,其中:行政编制68人。
二、对决算数据的文字说明
本单位收入均为财政拨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本年度本单位使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购置及上级法院调拨公务用车10辆,年末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1辆。
本年度本单位无因公出国(境)团组。
本年度本单位无公务接待,所产生的公务接待费均为本单位干警加班就餐费。
附表: 法院2014年决算表
法院2014年决算表